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