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