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