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举办娱乐场所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