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
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
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