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 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第六条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