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未完成倾倒数量的,可以延长许可证使用期限。

需要延长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使用期限的,废弃物倾倒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15日前向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不申请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