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五条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五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