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四条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