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引用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