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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一、

一、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 矿山井下作业; (二)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附录: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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