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六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