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九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信用承诺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