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