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