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