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