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