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太湖流域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