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人年均补助1.5万元,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人年均补助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