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