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