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