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在合同到期给付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有效证明。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