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应当记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合同权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