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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销售具有投资选择权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