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的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投保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应当全部参保,参保条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中,投保人应当为全部被保险人交纳其工资薪金收入相同比例的保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