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