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 4.

4. 计分方法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国80%位值(含)的,计6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4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2分;否则计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