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 (4)

(4)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案,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