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 1.

1. 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