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 (6)

(6) 环境信息公开

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4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