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 (7)

(7) 环境信息公开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直辖市可不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