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