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