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签订进口合同;

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货物抵达目的港;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