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七条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签订进口合同; 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货物抵达目的港;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