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