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151条
第121.151条 飞机的基本要求
除本条(c)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电台执照和噪声合格审定的证明文件。噪声合格审定证明文件可以载于本规则第121.137条要求的飞机飞行手册中。在国际运行时,该证明文件必须包括一份英文译文。
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设备有关的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使用经批准的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来符合适用的适航要求和运行限制,该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可以以平均的、假定的或者估算的重量为基础。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一国家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该飞机带有经中国民航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中国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电台执照和噪声合格审定的证明文件;
合格证持有人已将该飞机的租赁合同副本报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