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99条
第121.99条 气象服务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每一条航路沿线,均有足够的气象报告服务可以供使用,以保证提供运行所必需的气象实况报告和气象预报。
合格证持有人只能使用符合局方要求的气象服务系统提供的气象资料。
使用气象预报控制飞行活动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依据本条(b)款规定的气象资料而编制的气象预报,以及按照本条(d)款规定采用的系统所批准的任何来源而编制的气象预报。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经局方批准的危险天气实况报告与预报系统,以便获得可能影响所飞航路和所用机场飞行安全的危险天气现象,如晴空颠簸、雷暴和低空风切变等情况的实况报告和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