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719条
第121.719条 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CAMP)
为实施延程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遵照由局方批准的运行规范中持续适航维修方案的要求对用于延程运行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实施维修。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对飞机制造厂推荐的维修方案,或者对现在已获批准的持续适航维修方案增补维修要求来制定适用于延程运行的持续适航维修方案。这个持续适航维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延程运行维修文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延程运行维修文件,供每一名延程运行相关人员使用。
这个文件应当:
列出延程运行的所有关键系统;
(ii)引用或包含所有和延程运行相关的维修要素;
(iii)引用或包含所有支援项目和程序;
(iv)引用或包含所有职责;
明确说明引用材料源于合格证持有人文件系统何处。
延程运行前维修检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针对延程运行特定要求的维修检查单并实施检查。
每次延程运行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完成延程运行前维修检查。
这种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检验(确认)所有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状态;
(ii)通过核查相应的维修记录,确认飞机的总体状况;
(iii)进行飞机内外检查,确定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滑油量和滑油消耗率。
由具有延程运行资格并获得批准的维修人员完成并签署特殊延程运行相关工作文件,延程运行前地面勤务检查完成的签署应当由具有机身和发动机等级并且具有延程运行资格的维修人员签署。
双重维修项目的限制。
除了本款第(2)项的规定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避免在同一次停场维修时对相同的或者本质上相同的延程运行关键系统同时实施例行或者非例行维修工作,以防止由于不适当的维修而导致的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失效。
如果本款第(1)项所定义的双重维修不可避免,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修:
同一个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维修工作由不同的技术人员执行;
(ii)如果应当由同一名技术人员对同一延程运行关键系统进行维修时,应加派一名资历更高的人员对其工作实施直接的监督;
(iii)在飞机实施延程运行之前,必须按照本条(d)款的要求通过地面检验、测试方法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飞行试验的方法对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维修工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同一名具备合格资质的人员,在具备延程运行维修控制合格资质人员的监督下来实施双重维修和地面检验、测试方法,但前提是必须完成相应的飞行试验。
验证方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保持一个解决方案,以确保对延程运行关键系统采取的维修工作的有效性。验证方案应当识别潜在的问题,并核实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验证方案应当包含地面检验和空中检验策略与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程序,明确指示启动检验行动的人员以及必不可少的行动项。可以在取酬的延程运行中进行验证,但要求验证工作在到达延程运行进入点之前顺利完成并且记录所进行的验证工作。
识别任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标示出所有与延程运行相关的任务。这些与延程运行相关的特定工作应当由经过适当培训且具有延程运行资格的维修人员完成并签署。
集中的维修控制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延程运行制定并保持集中的维修控制程序。
零部件控制方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延程运行零部件控制方案,以确保正确识别用于实施延程运行飞机构型控制的零部件。
可靠性方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延程运行可靠性方案。该方案应当是在合格证持有人现有可靠性方案或者其持续分析和监督系统(CASS)的基础上增补延程运行的内容。该方案应当是以事件分析为基础的方案,并包含下列事件的报告程序:
在发生下列事件后,涉及本规则第121.707条规定项目的,按照规定要求向局方报告;其他项目应当在96小时内向局方报告:
空中停车,但在飞行训练时计划的空中停车除外;
(ii)由与飞机或者发动机系统相关的失效、故障或缺陷引起的改航和返航;
(iii)非指令动力或者推力变化或者喘振;
(iv)发动机失控或者无法获得要求的动力或者推力;
因疏忽产生的燃油损耗或者无燃油可用,或者飞行中无法纠正的燃油不平衡;
(vi)与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相关的失效、故障或者缺陷;
(vii)任何危及实施延程运行安全飞行和着陆的事件。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调查本款第(1)项中列明的每一事件的原因,并向局方提交调查结果和纠正措施说明。纠正行动应当被局方所接受。
动力系统监控:
(A)如果作为机体发动机组合一部分的发动机的空中停车率(基于12个月滚动平均值)超过下列数值,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审其运行,以识别任何共因影响和系统错误。
如果延程运行(EDTO)时间小于或者等于12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5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如果在北太平洋区域延程运行(EDTO)时间超过120分钟且小于或者等于207分钟,以及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行(EDTO)时间超过120分钟且小于或者等于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3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如果在北太平洋运行区域延程运行(EDTO)时间超过207分钟,以及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行(EDTO)时间超过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2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B)在空中停车率超过上述数值30天之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个调查报告以及已采取的任何必要的纠正措施。
发动机状况监控。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发动机状况监控方案,以便在早期检测到发动机的性能恶化,并在安全运行受到影响之前采取纠正措施;
该方案应当描述待监控参数、数据收集方法、数据分析方法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流程;
该方案应当确保发动机极限值裕度能得以维持,以便在批准的动力水平、所有预期的环境条件下,实施发动机失效状态下的延程改航,而不会超出批准的发动机限值。这包括多种批准的限值,如转子速度和排气温度。
滑油消耗量监控。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发动机油耗监视方案,以确保飞机具有足够的滑油以完成每次的延程运行。如果延程运行中需要使用辅助动力装置,则辅助动力装置油耗应当包括在内。合格证持有人的油耗极限值不得超过制造厂家的推荐值。应当对发动机油耗进行持续监控,并将在延程运行的每一个离港机场添加的滑油包含在内。该方案应当比较延程运行每个离港机场的加油量与运行过程的平均油耗,以识别突然的油耗增加。
辅助动力装置空中起动方案。如果飞机的取证要求辅助动力装置,但不要求其在延程运行时工作,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和保持一个局方接受的低温情况下辅助动力装置的空中起动和工作的方案。
维修培训。对于每一种机体发动机组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维修培训方案,提供充分的培训以支持延程运行。培训项目应当包括对所有参与延程运行的维修的人员提供与延程运行相关的培训,同时,这种培训注重延程运行的特殊性质。该培训应当是对已接受过飞机和发动机维修培训的维修人员的基础上的补充培训。
构型、维修与程序(CMP)文件。如果一种机体发动机组合具有一个构型、维修和程序文件,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适用的系统来满足经局方批准文件的要求。
程序变化。合格证持有人对延程运行相关的维修或者培训程序所做的任何实质改变都应当提交局方审核。在局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审核完成之前,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执行已改变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