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715条

第121.715条 延程运行(EDTO)备降机场:救援与消防服务

除本条(b)款中的规定之外,在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列明的每一个延程运行(EDTO)备降机场,均需能够提供下列救援和消防服务(RFFS):

如果延程运行(EDTO)时间在180分钟内,每个指定的延程运行(EDTO)备降机场应当能够提供等效于或者高于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第4类救援和消防服务(RFFS)的要求;

如果延程运行(EDTO)时间超过180分钟,每个指定的延程运行(EDTO)备降机场应当能够提供等效于或者高于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第4类救援和消防服务(RFFS)的要求。此外,飞机还应当保持在距能够提供等效于或者高于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第7类救援和消防服务(RFFS)的合适机场的一定距离内,以便能在依据其延程运行(EDTO)批准的改航时间内飞抵该合适机场。

如果无法直接在一个机场利用本条(a)款要求的救援和消防设备与人员,只要该机场通过当地获得消防增援与消防服务能力后,能够达到本条(a)款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仍然可以在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将该机场列为备降机场。在改航的航路运行过程中如果当地资源可以及时被告知,30分钟的增援响应时间应当是充足的。在改航飞机飞抵备降机场时,增援设施与人员应当可用,另外,只要改航飞机需要救援和消防服务,这些增援设施与人员就应当始终处于随时可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