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700条

第121.700条 补充运行的装载舱单、飞行放行单和运行飞行计划的处置

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机长应当携带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经签署的文件副本飞行到目的地机场:

装载舱单;

飞行放行单;

适航放行单;

驾驶员航线合格证明;

运行飞行计划。

如果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始发时,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本条(a)款规定的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

除本条(d)款规定外,如果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以外的机场始发时,机长(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应当在起飞前或者起飞后立即将本条(a)款列出的文件副本发送或者带回到主运行基地保存。

如果飞行始发在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以外机场时,合格证持有人在那个机场委托他人负责管理飞行运行,按照本条(a)款规定签署过的文件副本在送回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前在该机场的保存不得超过30天。如果这些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已经送回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则这些文件不需要继续保存在该机场。

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

根据本条(d)款规定,在其运行手册中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这些文件副本;

按照本条规定原始文件或者副本应当在主运行基地保存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