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91条

第121.691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每一机组成员和每个飞行签派员的下列记录:

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各种训练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征候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等;

能证明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是否满足本规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记录,包括航路检查、飞机和航路资格审定、健康管理,以及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等;

对飞行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业务不合格情况所采取的每一措施,该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飞行机组成员的健康管理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局方批准的计算机记录系统可以用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本条(a)款要求的记录,以便接受局方的检查。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不再服务于该合格证持有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自上述人员退出运行之日起,将本条(a)款第(1)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24个月,并在上述人员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训练记录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