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47条

第121.647条 仪表或者设备失效

在飞机所装的仪表或者设备失效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以起飞:

该飞机具有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

局方颁发给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批准其按照最低设备清单运行,飞行机组应当能在飞行之前直接查阅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上的所有信息。查阅方法可以是阅读印刷资料或者其他方式,但这些方式应当经局方批准并规定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在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授权的,构成经批准的对型号设计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本条(b)款规定的限制编写;

(ii)对某些仪表和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时该飞机的运行作出规定。

应当向驾驶员提供注明不工作仪表与设备的记录和本款第(3)项第(ii)目要求的信息;

该飞机按照最低设备清单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适用条件与限制实施运行。

下列仪表和设备不得包含在最低设备清单中:

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中明确规定或者所要求的,并且在所有运行条件下对安全运行都是必需的仪表和设备;

适航指令要求应当处于工作状态的那些仪表和设备,但适航指令提供了其他方法的除外;

本规则要求该种运行应当具有的仪表和设备。

尽管有本条(b)款第(1)、(3)项的规定,飞机上某些仪表或者设备不工作时,仍可以依据局方颁发的特殊飞行许可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