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95条
第121.595条 拒绝运输的权力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以旅客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移到出口,因而会对飞行安全不利为理由,拒绝运送该旅客。但是在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制定了紧急情况下由其他人员帮助此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并包括有合理的通知要求,而该旅客不遵守该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根据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的情况除外。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供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程序副本。
当局方认为,为了安全或者公共利益而有必要修改本条(a)款所要求的程序时,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通知后,应当对其程序进行修改。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使用的每个机场,向公众提供其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程序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