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76条

第121.576条 航空卫生保障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建立完善的航空卫生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作为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符合下列要求:

配备合格和足够的航空医师和用于实施航空卫生管理的设施、设备;

为机组成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

为执行飞行任务的机长和副驾驶员提供不同餐食;如只能提供同种餐食时,则规定机长和副驾驶员间隔一小时进餐;

飞机内的环境卫生和航空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组成员发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造成不安全事件时及时报告局方。

在按本规则运行时,航空医师应当:

确认机组成员的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并对能否持续履行职责做出医学鉴定意见和提供有针对性的医疗保障措施;

为在高高原等特殊条件下的运行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提供包括机组成员值勤前体检在内的医疗保障措施;

了解航空人员日常身体健康状况和医疗就诊活动,指导机组成员安全使用药物和实施健康保护。

在按本规则运行时,机组成员应当:

符合体检鉴定结论及限制条件的要求,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在身体或者心理状况发生异常变化,可能不符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时,暂停履行职责并及时报告合格证持有人并咨询航空医师,经允许方可以继续履行职责,不得隐瞒或者自行采取医疗措施;

在值勤前和值勤中不得使用可能造成生理异常或者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药物。但航空医师确认的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治疗药物除外;

及时按相应程序处置并上报飞行中发生的紧急医学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