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69条

第121.569条 起飞前对旅客的简介

运行载客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由适当的机组成员按照下列要求向所有旅客提供口头简介:

每次起飞前,简介下列内容:

告知每个旅客飞机机舱内禁止吸烟。申明局方要求旅客遵守客舱信息灯的信号、标志牌的指示,说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损伤或者毁坏飞机厕所内烟雾探测器;

(ii)应急出口位置及其引导标志和灯光;

(iii)安全带的使用方法,包括如何系好和松开安全带。告知每个旅客,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系好安全带。说明局方要求旅客遵守客舱信息灯给出的信号和安全带的使用说明;

(iv)需要的任何应急漂浮设备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对于飞行高度7,600米(25,000英尺)以上的飞行,告知每个旅客一旦座舱释压时使用氧气的重要性,向他们指出氧气分配设备的所在位置并演示其使用方法;

(vi)关于禁止或者限制旅客在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规定。

在每次起飞之后,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即将关断之前或者刚刚关断之后,广播通知旅客,即使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熄灭时,在座位上仍应当继续系好安全带;

除本款第(4)项规定外,在每次起飞之前,被指定担负该次飞行任务的客舱乘务员,应当对在紧急情况下需由他人协助方能迅速移动到出口的旅客进行个别简介。简介时客舱乘务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告诉该旅客及其随行人员(如有的话),在应急情况下,通往每一适当出口的通道以及开始撤往出口的最佳时间;

(ii)征询该旅客及其随行人员(如有的话)关于帮助此人的最适宜方式,以免使其痛苦和进一步受伤。

本款第(3)项所述旅客如已在同一飞机上于前面的航段中接受过简介并且值勤客舱乘务员已得知关于防止该员痛苦和进一步受伤的最适宜方式,则该项要求不适用。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载客飞机的每一旅客方便使用的位置上,备有至少用中文印制的卡片以补充口头简介。每张卡片包含的信息只能是该次飞行所用的该型别飞机的信息。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广告。卡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应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方法;

使用应急设备的其他必要说明。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按照本条(a)款进行简介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在其手册中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