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65条

第121.565条 飞机互换

在按照飞机互换协议实施运行之前,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

飞机互换运行的程序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符合经批准的所用飞机和设备的训练要求,并熟悉所用的通信和签派程序;

维修人员符合该飞机和设备的训练要求,并熟悉将使用的维修程序;

飞行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符合相应的航路和机场资格要求;

实施互换运行的飞机,其飞行仪表的布局、对安全具有关键意义的操纵装置的位置和操作动作应当与互换协议另一方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基本相同。但局方认为互换另一方合格证持有人具有恰当的训练大纲,能保证任何影响安全的差异经差异训练可解决的情况除外。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把飞机互换协议中包含的有关条款和程序列入其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