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50条
第121.550条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每一运行的机场确定自己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除非获得机场所在地民航当局的特殊批准,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国为该机场确定的最低标准。合格证持有人确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方法应当在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的批准。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运行规范中经局方批准的运行增益确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但不得改变相应仪表进近程序的分类。
合格证持有人在确定特定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
飞机的型号、性能和操纵特性以及飞行手册中列明的任何条件或者限制;
飞行机组的组成及其能力和经验;
选用跑道的尺寸和特性;
可供使用的目视与非目视地面辅助设备的充足程度与性能;
飞机上在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可以用于导航、获得目视参考和/或控制飞行航迹的机载设备;
进近和中断进近区内的障碍物以及仪表进近程序的越障高度(或者高);
测定和报告气象条件所用的方法;
离场爬升区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越障裕度;
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条件;
机场所在地民航当局颁布的任何最低标准。
运行最低标准的类型必须按照下列仪表进近类型进行确定,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之下必须建立本规则第121.667条规定的目视参考方可以继续进近:
A类仪表进近运行:最低下降高度(MDA)或者决断高(DH)在75米(250英尺)或者以上;
B类仪表进近运行:决断高(DH)低于75米(250英尺)。B类仪表进近运行分类如下:
I类(CATI):决断高(DH)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VIS)不小于800米或者跑道视程(RVR)不小于550米;
(ii)II类(CATⅡ):决断高(DH)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和跑道视程(RVR)不小于300米;
(iii)III类(CATⅢ):决断高(DH)低于30米(100英尺)或者无决断高和跑道视程(RVR)小于300米或者无跑道视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