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38条
第121.538条 客舱乘务员机型数量的限制
客舱乘务员所服务的机型数量应当不超过3种,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运行的机型中有两种机型在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上相类似,经局方批准可以增加至4种。如果一个机型的改型或者衍生型的应急出口操作、应急设备安放位置、应急设备型号以及应急操作程序方面差异较大,局方也可以将其视为客舱乘务员所服务的另一种机型。
客舱乘务员所服务的机型数量应当不超过3种,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运行的机型中有两种机型在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上相类似,经局方批准可以增加至4种。如果一个机型的改型或者衍生型的应急出口操作、应急设备安放位置、应急设备型号以及应急操作程序方面差异较大,局方也可以将其视为客舱乘务员所服务的另一种机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