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30条
第121.530条 缩小垂直间隔(RVSM)
除非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运行。
合格证持有人在获得局方的RVSM运行批准后,应当向中国地区监控组织(China RMA)提交经局方批准的航空器清单进行注册。合格证持有人在局方撤销RVSM批准后,应当向中国地区监控组织(China RMA)撤销批准注册。
合格证持有人及其航空器在获得局方RVSM运行批准后,应当在6个月内向中国地区监控组织(China RMA)申请初始监控,并保证至少每两年或者每隔1,000飞行小时(以最长的时间为准)对每一型别航空器中不少于两架飞机的高度保持性能进行一次监控,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ICAO)最低监控要求。